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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享受带薪护理时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条例》所称老年人为年龄60周岁以上人员,其子女为法律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人员。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办法(以下分别称为用人单位、职工)。
第三条 各用人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带薪护理时间(以下简称护理时间)作出统筹安排,保证护理时间落实到位。
第四条 职工享受独生子女护理时间的条件为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
第五条 护理时间的计算应与职工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相对应,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等假期时间与护理时间出现重合时,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予以确定。
护理时间原则上可以在一年内多次申请,独生子女护理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时间。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统计职工父母信息,对父母年龄60周岁以上的职工督促其及时携带相关材料,更新职工护理时间台账,确保职工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七条 职工在申请护理时间时,应向所在单位出具拥有住院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入院证明材料,并经用人单位批准。
第八条 职工护理时间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扣减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职工正常工作期间享受的其他福利待遇。职工要确保护理时间用于陪护患病住院父母,凡申请护理时间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可扣除其当年护理时间。
第九条 对职工护理时间制度,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指导和监督。人社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好监管,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渠道反映、投诉。用人单位不支付子女护理期间应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给付,拒不执行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由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解释。中央和我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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